前 言
为深入贯彻安庆市教体局《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五个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教体人〔2025〕5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持续强化我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进一步规范从教行为,提升依法执教能力,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学校于7月18日到8月28日组织开展了师德师风全员学习活动,重点聚焦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全体教师积极参与、认真学习、深刻反思,在理论学习和教育实践中进一步凝聚了育人共识、增强了使命担当。现挑选四位老师撰写的学习心得予以展示,以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共同营造学法守法、风清气正、崇德有为的良好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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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作者:徐玉梅
作为一名深耕培智教育一线多年的教师,每当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总能在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找到特殊教育工作的“行动坐标”。这部法律不仅为我国义务教育划定了“公平、普惠、优质”的底线,更将“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的核心范畴,为我们开展培智教育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与方向指引。通过近期的系统学习,我结合日常教学中与残疾学生相处的点滴细节,对法律中义务教育的方针原则、学校及教师的责任义务有了更贴合特殊教育实际的理解。
一、深悟方针原则:让特殊教育的“全面发展”与“公平普惠”落地生根
《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一方针看似是对义务教育的共性要求,却在培智教育中被赋予了更具体、更温暖的内涵。对残疾儿童而言,“全面发展” 从来不是“统一标准”的复制,而是“因材施教”的精准适配,我们眼中的“全面”,可能是自闭症学生能主动与同学说一句“早上好”,是智力障碍学生能独立系好鞋带,是脑瘫学生能借助辅助工具完成一次课堂举手。
在我负责的班级里,有一名患有中度智力障碍并伴随语言发育迟缓的学生小宇(化名)。刚入学时,他不仅无法认读简单汉字,甚至会因情绪失控摔砸教具。最初我尝试按普通教学进度教授拼音,却发现他始终处于抵触状态。结合《义务教育法》中 “实施素质教育” 的要求,我重新调整教学目标:将 “品德培养” 融入日常互动,通过 “帮老师分发绘本”“给植物浇水”等小事,让他感受“被需要”的价值;将智力发展拆解为“认识颜色→匹配形状→简单计数” 的阶梯式任务,用他喜欢的汽车模型作为教具;将 “体质锻炼” 与康复训练结合,每天利用课间带他做简单的肢体协调游戏。三个月后,小宇不仅能认读 10 个常用汉字,还主动在班级大扫除时帮忙擦桌子,这便是培智教育中“全面发展”的真实模样,不追求“标准化成就”,只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微小进步”。
而《义务教育法》强调的“教育公平”,在培智教育中更像是一道“兜底防线”。法律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 身体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意味着没有任何一名残疾儿童应被排除在义务教育之外。去年秋季招生时,有位家长带着患有重度脑瘫的孩子小妍(化名)来校咨询,因担心孩子无法适应集体生活,家长一度犹豫是否让孩子入学。我向家长解读《义务教育法》中“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条款,并展示学校为特殊学生配备的无障碍通道、康复训练室,以及针对重度残疾学生的“送教上门”预案。最终,小妍不仅顺利入学,我们还为她制定了“课堂学习 + 课后康复”的双轨计划,由专业康复师与学科教师共同授课。如今,小妍能通过眼神和简单的手势回应课堂提问,家长每次来校都会说:“没想到孩子能在学校里这么开心,这就是法律给我们的‘公平’。”这份“公平”,不是“一刀切”的教育模式,而是“一个都不能少”的包容与适配。
二、明晰责任义务:学校与教师是特殊教育“保障网”的关键节点
《义务教育法》不仅明确了国家层面的保障责任,更对学校、教师在义务教育中的角色作出了清晰界定。对培智教育而言,学校与教师的责任义务,直接关系到残疾儿童能否真正享受到有质量的义务教育,这份责任既包含 “硬件保障” 的刚性要求,也涵盖 “人文关怀” 的柔性温度。
(一)学校:搭建“适切性”保障体系,让残疾儿童“有学上、上好学”
《义务教育法》要求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特殊教育学校而言,“规定标准”的核心是“适切性”—即学校的课程设置、设施建设、师资配备,必须贴合残疾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在课程设置上,我校依据法律要求,打破了 “语文、数学、英语” 的传统学科框架,构建了 “基础认知 + 生活技能 + 康复训练” 的特色课程体系:低年级开设 “生活自理课”,教学生穿衣、洗漱、整理书包;中年级开设 “社区适应课”,带学生走进超市认识价签、学习付款,走进公交站练习识别线路;高年级开设 “职业启蒙课”,通过做面包、蛋糕等简单劳动,培养他们的职业意识。这种课程设置,正是对《义务教育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的本土化实践,对残疾学生而言,“能独立生活、能融入社区”,就是最有价值的“教育质量”。
在硬件保障上,学校严格落实法律中“建设适合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校园环境” 的要求:教学楼设置无障碍坡道,铺设盲道、搭建宿舍与教室的防雨廊、卫生间配备扶手,教室门口张贴触觉指引标识(方便视力障碍学生识别),康复训练室配备感统训练器材、言语治疗仪等专业设备。今年夏天,学校还专门住校生宿舍安装空调,这些看似细微的调整,却是学校履行法律责任的具体体现:让残疾学生在校园里“安全、便捷、有尊严地学习生活”,是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义务。
此外,《义务教育法》提出“学校应当与家庭、社会相互配合”,这一点在培智教育中尤为重要。我们每月组织一次“家长课堂”,邀请心理专家、康复师为家长讲解 “如何应对孩子的情绪问题”“家庭康复训练技巧”;每学期联合社区开展春日研学活动,既锻炼了学生的社交能力,也让社区居民更了解特殊教育。这种“学校 - 家庭 - 社区” 的联动,正是法律所倡导的 “教育合力”。只有三方协同,才能为残疾儿童搭建起 “无缝衔接” 的成长支持体系。
(二)教师:扛起“专业性”与“爱心”的双重责任,做残疾儿童的“引路人”
如果说学校是特殊教育的“保障框架”,那么教师就是填充框架的 “核心血肉”。《义务教育法》要求教师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培智教师而言,这份责任不仅需要“爱心与耐心”,更需要“专业能力”的支撑。我们既要做学生的“生活照料者”,也要做“教育引导者”,更要做“康复支持者”。
在专业能力上,《义务教育法》隐含着对教师“因材施教”的要求。培智教师不能只掌握普通教育的教学方法,更要精通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比如了解自闭症学生的 “视觉学习优势”,用图片提示代替语言指令;掌握智力障碍学生的 “记忆规律”,通过重复练习、情景再现强化知识点;熟悉脑瘫学生的“肢体活动特点”,设计适配的课堂互动方式。去年,我参加了省教育厅组织的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培训”,学到了“应用行为分析(ABA)”的基础方法,回来后用于干预班级一名有攻击行为的学生:通过记录他攻击行为发生的场景、原因,制定“替代行为训练计划”(如用“举手求助”代替“推搡同学”),两个月后,他的攻击行为减少了 80%。这件事让我深刻体会到:培智教师的 “专业性”,不是可有可无的加分项,而是履行法律责任的必需品,只有用专业方法帮助学生进步,才算真正“履行了教育教学职责”。
在关爱学生上,《义务教育法》强调 “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这是培智教师必须坚守的底线。残疾学生往往因身体或智力的缺陷,内心敏感脆弱,一句不经意的评价、一个忽视的眼神,都可能伤害他们的自尊。我曾遇到过一名因面部残疾而自卑的学生,他总是低着头,不愿与同学交流。我没有刻意“安慰”他,而是在课堂上特意让他展示自己的绘画特长(他擅长画卡通人物),当其他同学为他鼓掌时,我轻声对他说:“你的画里藏着你独特的想法,这是最棒的地方。”后来,他逐渐愿意抬起头与我说话,还主动报名参加了学校的绘画兴趣小组。对培智教师而言,“关爱”不是口号,而是细节里的温度:记住学生的喜好,尊重他们的节奏,保护他们的隐私,不拿他们的缺陷开玩笑.这些看似微小的举动,正是对《义务教育法》“关爱学生”要求的最好践行。
三、以法为镜,做特殊教育的 “坚守者”与“践行者”
重新学习《义务教育法》,对我而言不仅是 “温故知新”,更是“对标找差”的过程。在日常教学中,我们或许会因学生进步缓慢而焦虑,因家长不理解而委屈,因工作繁杂而疲惫,但每当翻开法律条文,看到 “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明确要求,便会重新找回初心与力量 。因为我们的工作,不仅是 “教书育人”,更是在守护法律赋予每一名残疾儿童的 “平等权利”。
未来,我将继续以《义务教育法》为行动指南:在教学中,始终以“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放弃每一个微小的进步;在与学生相处时,始终以“尊重关爱”为准则,守护他们的自尊与自信;在与家长、社区协作时,始终以“依法保障”为底线,推动形成特殊教育的合力。我坚信,只要每一名培智教师都能将法律要求融入日常工作的点滴,就能让更多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的阳光下,找到属于自己的“成长路径”,真正实现“有尊严、有质量、有希望”的成长。

依法执教守初心 关爱学生践使命
作者:方园
这段时间通过对“依法执教”“关爱特殊学生”“规范职业行为”相关政策与理论的系统学习,我对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使命有了更深刻的认知。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手中的“三尺讲台”不仅是传授知识的阵地,更是守护学生成长、传递教育公平的重要岗位,这份学习经历也让我梳理出三点核心感悟。
依法执教是教师的立身之本
过去我对“依法”的理解多停留在“不违规”的基础层面,而此次学习让我明白,依法执教是主动用法律武器保障学生权益、规范自身行为的“双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不仅明确了教师不得体罚、歧视学生等“红线”,更强调了我们有义务为学生创造安全、平等的教育环境。例如,在处理学生矛盾时,不能仅凭经验“各打五十大板”,而应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要求,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用公平的方式化解问题;在课堂教学中,需严格遵守课程标准,不随意增减教学内容、不歧视任何一名学生,让“法治”真正融入教育的每一个细节。这也让我意识到,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日常教学的行为准则,才能筑牢教育的“安全防线”。
关爱特殊学生是教育温度的体现
“特殊学生”不仅指身心有障碍的孩子,也包括家庭处境特殊、性格内向敏感的学生。过去我总觉得“关爱”就是多给予物质帮助,却忽略了他们更需要精神上的理解与尊重。学习中接触到的案例让我深受触动:有位老师为帮助听力障碍的学生跟上课堂节奏,主动学习手语,还在课件中加入字幕和图示;另一位老师发现家庭困难的学生因自卑不愿参加集体活动,便悄悄为他准备活动道具,还鼓励他担任小组任务的“负责人”,帮他重建自信。这些案例让我明白,关爱特殊学生不是“同情式”的施舍,而是“平视式”的陪伴——要主动观察他们的需求,尊重他们的差异,用“一对一”的耐心、“不放弃”的坚持,帮他们找到适合自己的成长路径。如今在班级里,我会专门记录特殊学生的兴趣和困难,比如为注意力不集中的学生设计“课堂小任务”,为缺乏安全感的学生预留“谈心时间”,看着他们逐渐融入集体、变得开朗,我更深刻体会到“教育的本质是爱”。
规范职业行为是教师的师德底色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言行举止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此次学习中,《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让我清晰了“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不仅不能有偿补课、收受家长礼品,更要在日常中做到言行一致——要求学生“诚实守信”,自己就要做到不敷衍、不推诿;要求学生“尊重他人”,自己就要平等对待每一名学生。有一次,我因工作繁忙忘记兑现给学生的“课后讲故事”承诺,学生小声提醒后,我立刻向全班道歉,并在当天补上了故事。这件事让我明白,教师的“规范”不是刻板的教条,而是体现在每一个“说到做到”的细节里。只有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才能成为学生心中的“榜样”,才能让师德真正成为照亮学生成长的“明灯”。
此次学习不仅是一次理论充电,更是一次思想的“洗礼”。未来的教学中,我会继续以法律为“尺”、以关爱为“暖”、以规范为“基”,在三尺讲台上坚守初心,用专业与热爱,守护每一名学生的成长,做一名让学生喜欢、让家长放心、让社会认可的人民教师。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学习心得
作者:黄银梅
作为一名长期扎根培智教育一线的教师,深入学习《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后,我深刻感受到这份文件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精准指导意义。它从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行为规范、学生权益保护等维度,为培智教育的日常工作划定了清晰准则,既回应了特殊教育的共性要求,更贴合残疾儿童少年的成长需求。通过学习,我不仅梳理了工作中的规范方向,更找到了优化教学与管理服务的实践路径。
一、以师德师风为魂,筑牢特殊教育的精神根基
《规范》将师德师风置于首要位置,明确要求教师“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一点在培智教育中尤为关键。残疾儿童少年因生理或智力障碍,往往存在自卑、敏感等心理特质,教师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他们对自我价值的认知。在日常教学中,我始终以“耐心、细心、爱心”为准则:面对语言发育迟缓的学生,即便重复数十次教学指令也不急躁;对待有情绪行为问题的孩子,先蹲下身倾听他们的需求,而非简单制止。
记得有位患有唐氏综合征的学生,初期因无法跟上课堂节奏常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撕毁课本。我没有批评他,而是根据《规范》中“关注学生个体差异”的要求,重新调整教学策略。将知识点拆解为“认识图形→触摸图形→拼搭图形”三个小步骤,每完成一步就用他喜欢的贴纸奖励。同时,在班级里营造 “互助包容” 的氛围,鼓励其他学生与他合作。渐渐地,他不仅愿意参与课堂,还主动帮助同学整理教具。这件事让我明白,培智教师的师德师风,不仅是不歧视、不体罚的底线要求,更是用专业与温暖帮学生重建自信的责任担当。
此外,《规范》强调教师要“廉洁从教,不接受学生及家长的财物”。在特殊教育领域,部分家长因焦虑孩子的成长,可能会通过送礼等方式寻求“特殊照顾”。面对这种情况,我始终以《规范》为准则,用“定期家访、线上沟通”等方式向家长反馈学生情况,同时向家长普及特殊教育政策,让他们明白“专业的教育支持才是对孩子最好的帮助”,既守住了师德底线,也赢得了家长的信任。
二、以教育教学管理为纲,提升培智教育的专业质量
《规范》对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如“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保证教学时间”,为培智教育的规范化开展提供了依据。培智教育的核心是“个别化教育”,但个别化不等于随意化,需在《规范》框架下实现“规范与灵活”的平衡。
在课程设置上,我们学校依据《规范》中 “结合学生发展需求开展特色教育” 的要求,构建了“基础课程 + 生活技能课程 + 康复训练课程”的三维体系:基础课程保证识字、算数等必备知识的学习;生活技能课程聚焦穿衣、做饭、购物等实用能力培养,比如中高年级每周下午安排一节 “使用人民币”,带学生认识价格标签、学习付款;康复训练课程则针对不同残疾类型,开展语言治疗、感统训练等。这种课程设置既符合《规范》中“保证教学质量”的要求,又贴合培智学生“融入社会”的核心目标。
在教学管理细节上,《规范》要求“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记录学生学习、生活、康复等情况”。我们学校为每位学生建立了动态成长档案,不仅记录学业成绩,更详细标注他们的康复进展,比如某学生“感统训练中平衡能力的提升时间线”“生活自理能力的突破节点”等。通过定期分析档案,及时调整教学计划,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在原有基础上进步。这种管理方式,既落实了《规范》要求,也让培智教育的专业性得到体现。
三、以教师行为规范为尺,明确日常工作的行动边界
《规范》对教师行为的细致规定,如“按时上下班、不擅自缺课、课前做好教学准备”,看似是常规要求,却在培智教育中发挥着“稳定学生情绪”的重要作用。培智学生普遍对“规律”有较强的依赖,教师的行为不规范易导致他们产生焦虑。例如,《规范》要求“教师提前到岗,做好课前准备”,我们会提前2 分钟进入教室:一方面检查教具是否齐全;另一方面调整教室环境,比如将桌椅摆放整齐、降低噪音,帮学生建立 “上课”的仪式感。曾有位自闭症学生,初期只要看到教师迟到就会哭闹,后来因我们始终保持规律的课前准备,他逐渐适应了课堂节奏,甚至会主动帮教师整理教具。这让我意识到,培智教师的行为规范,不仅是职业素养的体现,更是帮学生建立安全感的重要保障。
此外,《规范》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提升专业能力”。特殊教育领域的知识更新迅速,我们教研组每月开展一到两次专题教研,围绕“如何改进情绪行为干预方法”“个别化教育计划的优化策略”等主题交流经验,同时定期参加省、市组织的特殊教育培训,将新理念、新方法融入教学。这种持续学习的行为,既是对《规范》要求的落实,也是应对培智教育复杂挑战的必然选择。
四、以学生权益保护为要,守护残疾儿童的成长底线
《规范》明确提出“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生命安全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这是培智教育的底线要求,也是特殊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残疾儿童少年的权益保护,需要从“安全保障”“隐私保护”“受教育权落实”三个维度发力。
在安全保障方面,我们学校严格执行《规范》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校园内的无障碍设施定期检修,防止学生摔倒;上下楼梯时安排教师护送,避免拥挤;开展“安全小课堂”,用动画、情景模拟等方式教学生识别危险(如不触碰电源、不跟陌生人走)。之前,有位智力障碍学生在放学坐公交车时不慎走失,我校立即启动《规范》要求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通过监控定位、联系家长、联动社区等方式,1 小时内找到了学生。事后,我们根据《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学生外出管理制度”,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在隐私保护上,《规范》要求“不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及家庭隐私”。我们对学生的残疾类型、家庭情况等信息严格保密,仅在需要时与教学团队、家长沟通;在撰写学生成长报告、开展教研活动时,用“学生 A”“学生 B”等代称替代真实姓名,避免隐私泄露。曾有家长担心孩子的残疾情况被公开,我们向家长展示了《规范》中的隐私保护条款,并说明具体措施,彻底打消了家长的顾虑。
在受教育权落实方面,《规范》强调“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劝退、不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近年来我校在有限的办学条件下,尽最大可能落实了《规范》中“应入尽入”的要求。
五、践行规范,做特殊教育的坚定守护者
学习《规范》的过程,也是自我反思、自我提升的过程。作为培智教师,我们面对的不仅是“教知识、教技能”的任务,更是“帮孩子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的使命。《规范》不是束缚工作的“条条框框”,而是指引我们专业前行的“指南针”它让我们明确“能做什么、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保护学生权益的同时,也让特殊教育工作更具专业性与公信力。
未来,我将继续以《规范》为行动指南:在师德上更有温度,用包容与尊重帮学生驱散自卑的阴霾;在教学上更有深度,通过精细化管理提升教育质量;在行为上更有尺度,守住职业底线与教育初心。我相信,只要每一位培智教师都严格践行《规范》要求,就能为残疾儿童少年搭建起 “有尊严、有质量、有希望” 的成长平台,让他们在教育的阳光下绽放独特的光芒。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作者:殷平一
近期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三个重要文件后,我对教师的法定职责、教育公平的实现路径以及日常教学管理的规范要求有了更为清晰且深刻的认识。这些法律法规如同灯塔,为教育教学工作指明了方向,让我在专业成长的道路上找到了明确的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让我深刻体会到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与严肃性。教师既享有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指导评价学生等合法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让我们能在专业领域内充分发挥自主性;同时也肩负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关心爱护学生等重要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彰显了教师职业的责任担当,提醒我在日常教学中既要勇于行使合法权利,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提升专业素养,又要时刻牢记自身义务,以高尚的师德师风影响学生,将教书育人的使命落到实处。而资格任用、培养培训等规定,更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搭建了明确的框架,让我清楚地认识到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才能符合教师岗位的要求,不辜负这份职业的神圣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聚焦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原则,尤其强调了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这让我对教育公平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文件明确了学校及教师在这一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要求我们不能放弃任何一个适龄学生,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这提醒我在教学中要更加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为不同情况的学生提供适宜的教育支持,让每个孩子都能在义务教育的阳光下平等成长,真正践行 “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的教育理念。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则从更具体的层面为日常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行为划定了标准。其中关于师德师风的要求,强调了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这是教师职业的立身之本,只有自身品德高尚,才能赢得学生的尊重和信任,更好地开展教育工作;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规定,规范了教学计划制定、课堂教学实施、作业布置批改等环节,有助于提升教学质量,让教学工作更具科学性和有效性;教师行为规范和学生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更是细化到了日常教学的方方面面,比如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等。这些具体要求如同细密的网,规范着我们的一言一行,让我明白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将学生的权益放在首位,营造健康、和谐的教育环境。
总的来说,这三个文件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它们不仅是规范教师行为的 “紧箍咒”,更是保障教师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 “护身符”。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以这些法律法规为准则,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依法执教、规范从教,切实履行教师的法定职责,努力成为一名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放心的人民教师,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撰稿:徐玉梅、黄银梅、方园、殷平一 初审:丁大庆 终审:叶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