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物品采购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切实提高物品采购、结算、验收、报销等环节内部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采购申报与审批
第一条 遵循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条 采购申报环节。采购一般物品(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时,由学校部门(处、室)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填制《请购单》),并注明所购物品品名、数量、规格、用途及市场估价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采购审批环节。《请购单》市场估价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分管校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四条 采购落实环节。《请购单》经校长/副校长审批后,由总务处牵头安排、落实采购。总务处视请购物品的类别、用途、市场估价等情况,组织协调、分配安排采购任务。《请购单》市场估价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组织安排一名采购小组成员落实采购;市场估价在500元以上的,组织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采购小组成员落实采购;大宗物品或特定用途的采购项目,除采购小组成员外,总务处可组织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岗位人员参与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落实与结算管理
第五条 落实采购的主要途径及方式。采购一般物品时,采购经办人应选择本市范围内(校周边)有经营资质的商店或商场(供应商)进行采购。对有特定用途的物品,经领导批准后可通过网购形式进行采购。落实采购的有效方式主要有市场询价、比价、议价三种方式。
第六条 结算票据要求。采购一般物品时,采购经办人须向供应商索要正规发票;金额较大、品名较多时,须要求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开具销售清单,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章。
第七条 结算方式要求。采购经办人外出采购时,最便捷、有效的结算方式应是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于只能使用转账而不能刷卡的,可采用转账方式;对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刷卡(或使用转账)结算的,采购经办人应事前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结算时采用网银服务平台向收款人(或采购经办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结算,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采购验收管理
第八条 凡物品采购均需办理验收手续。保管员负责采购验收工作。
第九条 验收时,采购经办人需向保管员提供《请购单》、采购发票及相关凭证(如供货合同及清单等)。保管员依据《请购单》所示(申报与审批)内容,对所购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信息逐一进行核实、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采购发票上签署验收意见,并据此办理物品登记、入库手续。《请购单》由保管员统一收集备查。
第四章 采购报销审批管理
第十条 申请报销时,支付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由采购经办人、验收人签名后,报校长审批;支付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由采购经办人、验收人签名,分管校长或总务主任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报销凭证接收。出纳负责接收报销凭证,并对凭证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要件要求的报销凭证由出纳移交至会计,由会计负责申请财政授权支付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物品采购各环节中(如物品请购与审批、任务分配与落实、采购验收与报销结算等),要遵循并落实“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总务处作为本校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开展物品采购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落实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校教学办公设备维修、后勤小型零星维修工程等支出项目办理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