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总 务 处 > 转发《安庆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转发《安庆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04月29日 08:58:58 访问量:115343

安庆市财政局文件

财库[2012]318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参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安庆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财政局

                                            2012年8月20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

                                                                                                                                                      

 

 

安庆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发卡对象及发卡行

第一条 公务卡制度改革作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业务延伸,是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及电子转帐支付系统为媒介,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的一种新型结算方式。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减少公务现金结算、规范单位财务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堵塞漏洞,预防腐败现象,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开户行,我市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安庆分行,发卡行为工商银行安庆分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发放对象为市直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由市直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申办成功并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预算单位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均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四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第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七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业务,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持卡人必须保护好个人资料,更不能把信用卡转借他人。要警惕以异常帐户活动或银行系统升级等理由,要求提供银行卡卡及密码的诈骗信息,发卡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帐户。

第九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因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帐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帐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十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号)等有关规定,市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见附件)。

第十五条 市直预算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的领导,切实做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直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帐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帐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市直预算单位应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市直预算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市直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氛围。

第十九条 市直预算单位要在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同时,同步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市财政局将配合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及违规提现等问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章     加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现金管理。市直预算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我市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2012年底仍未实行公务卡制度的市直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各预算单位在使用现金支付时,要严格执行现金库存、保管、使用、核算等相关制度规定。

(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保管、合法使用现金,财务负责人及出纳人员对现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

(二)应建立健全现金保管、使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现金日记帐,对现金提取、支付进行序时登记,如实反映现金的使用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三)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原则上保留不超过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规套取现金。市财政局将对预算单位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各预算单位应结合年度部门预算及专项业务开展情况合理使用现金,不得违规套取现金。代理银行要配合财政部门,加盟对大额现金支付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现金使用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特别是对现金使用量大,大额现金支付频繁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规范预算单位现金的使用和管理。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11日起执行。

 

 

 

 

 

附件: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政府收支科目编码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302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302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302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302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302

05

水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6

302

06

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7

302

07

邮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8

302

09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9

302

11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10

302

1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

11

302

14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费用。

12

302

15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3

302

16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4

302

17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5

302

18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6

302

31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7

302

39

其它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编辑:张贤发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搜索框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