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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2023年07月06日 10:49:42 访问量:1110

庆特教组[2023]09

 

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行政办公会议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行使职权,进一步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章  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和校长职责

第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内各部门向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提交的议题,应先提请分管领导审查同意。

第五条 凡提交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事先就议题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涉及两个及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题部门应事先征询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题的分管校领导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并于会前向校长做好沟通。

第六条 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八条 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其他行政领导召集和主持。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中层行政干部,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以及群团组织负责人可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扩大会议,参加扩大会议的参会对象由校长确定。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和中层行政干部汇报或说明。

第十条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和中层行政干部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要记录备案,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经校长签发后发至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传阅。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执行落实,办公室主任传达和督办。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准时到会。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并告知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会议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其它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能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会上分发的涉密资料,会后及时收回。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中共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支部委员会

                                                                                         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

                                                                                            2023622

编辑: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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