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了帮助学习勤奋、积极进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以下
简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市直学校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含民办高中)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设立的一次性奖助学资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义务教
育阶段、高中阶段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城乡低保、残疾、特困救助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安庆市户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综合素质等方
面表现优秀;
(六)建档立卡、城乡低保、残疾、特困救助等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职教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职教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完成复核、上报工作。
第五条 评审程序和要求
1、评审程序:(1)成立学校评审委员会,制定“三级评审两级公示”细则。(2)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3)形成评审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评审要求:(1)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指上报材料及时、齐全、完备。(2)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指评审工作要符合规定程序。(3)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指推荐学生要符合申请条件。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额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荣誉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用于奖励家庭经济贫困,且各方面都优秀的学生。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