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职工加班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班任务安排与加班申报
1.由领导安排或经领导批准,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及晚间)去完成非本职工作任务(学校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或专项工作)的属于加班。
2.确需加班的工作要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做出计划,提出申请,说明加班申请事由、加班人数、时间安排和加班经费预算等情况(详见附件1)。
二、加班范围(常见的几种加班工作情况)
1. 因学校急需处理突发性事件而必须加班的。
2. 学校教学设施、公共生活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而加班的(正常上班时间出现的不得拖延到双休日、节假日处理)。
3. 学校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
4. 其它特殊情况。
三、下列情况不属加班范围
1. 教职工在非正常上班时间去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学校安排的突击任务除外),不计加班。
2. 教职工在工作日晚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自行参加培训学习,不计加班。由学校派出的按教职工进修、培训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班工作日计算
教职工根据加班安排,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N≤4小时,计加班半个工作日;累计超过4<N≤6小时,计加班1个工作日。
五、加班签证与加班劳务费报批
1. 教职工因公加班,待加班工作结束后,由部门负责人对加班用工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办理用工签证(详见附件2),并由部门负责人按统一表格(详见附件3)填报《劳务费发放审批表》,并将附件1、附件2作为报批要件附在《劳务费发放审批表》后。
2. 依据资金来源渠道及用途确定劳务费发放标准:
(1)从公用经费中列支的劳务费,按每1个工作日60元标准发放;
(2)从其他资金(往来款项)中列支的劳务费(如残联系统文艺、体育训练补助费),按每1个工作日100元标准发放。
六、本暂行规定自 2017年1月9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件1: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加班审批单
附件2: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加班签证单
附件3: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加班劳务费发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