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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6年03月30日 16:01:05 访问量:124072 作者:总务处

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16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校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职务

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不含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学校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票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在目的地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

到七县(市)出差,校长及以下人员的住宿费用上限标准为250/人·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补助。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赴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费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

第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市属七县()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发生误餐的,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凭票控制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赴市外出差,出差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按80/天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学校工作人员在市属七县(市)出差,每人60/天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出差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表2)、**、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支出等按规定原则上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特别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遵循出差审批制度或未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处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校领导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如国培、省培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317日起执行。

 

 

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

2016317

 

 

附表1:安徽省市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表

附表2: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出差审批单

  • 附件(2个)
  • 附表1: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160317).xls (26kb) 下载
  • (附表2-空白)特教学校出差审批单.xls (16kb) 下载
编辑:张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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